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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道暨公路客運乘客須知

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國道暨公路客運旅客運送契約

壹、購買車票:

一、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(台北–新竹線及台北–楊梅線應以票證搭車)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車時交付。

二、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、票價及票號,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票。

三、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,起訖站名、班車時間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
四、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(期限)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。

五、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
六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
(一)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孩童優待票之規定:

  • 1.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份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  • 2.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  • 3.兒童票:
    • (1)免費: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,或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    • (2)半票: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    • (3)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,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
(二)學生月票之規定:

  • 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。 七、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
貳、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:

一、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起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
二、如遇票價調整,應補或退票價差額。

三、無記名票證如需變更使用辦法,將於公告一週期滿後實施。

四、旅客辦理退票時,不對號之車票,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不扣手續費。對號之車票,應在開車三十分鐘以前辦理。國道客運「台北–新竹」線定期票在有效期限內辦理退票時,扣除已使用張數金額(以全票計費,不予折扣)。月票在有效期限內或逾期6個月內,均可辦理退票。並依下列標準酌收工本費:

  • (一) 一般:退票金額=月票面額-(單程核定全票票價x已使用格數)-20元(工本費)。
  • (二) 洗毀:可辨識者,按票面剩餘格次,依原期限換發並酌收工本費,無法辨識者,恕不受理退換。

五、旅客下車時,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。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,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:

  • (一) 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,並按原購票價補票,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,以無票乘車論。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應退還其所補之車票。
  • (二) 搭乘點對點中途無停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,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者,無庸另行補票。

六、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
參、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
一、身患傳染病者。

二、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
三、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
四、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物品。

五、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:

  • (一)本要點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。
  • (二)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小動物,得比照半票價格收費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並退還票價全數:
    • 1.患重疾、劣疾者。
    • 2.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    • 3.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、他物者。
    • 4.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    • 5.不適宜隨車運送者。
  • (三)旅客攜帶小動物,須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。
  • (四)旅客攜帶之小動物,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;盛裝小動物之籠、簍、網,須加防水膠布包紮,並隨時清除其排洩物,以免妨害公共衛生;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。
  • (五)為維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,不得拒絶視障者攜帶導盲犬,且導盲犬不予收費。

肆、旅客乘車規定:

一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拉鈴。

二、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
三、車廂內禁止吸菸。

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
伍、班車行車規定:

一、班車行駛之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
二、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  • (一)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,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  • (二)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  • (三)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  • (四)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  • (五)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,並註明經過及原因。

陸、行李攜帶、交運及毀損賠償:

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
二、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,體積最大以一五○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車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
三、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,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,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
柒、行車事故賠償:

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 發給辦法」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。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
捌、誤點處理:

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前項因故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玖、

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責損害賠償責任。

壹拾、

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,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
壹拾壹、

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
壹拾貳、

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