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(台北–新竹線及台北–楊梅線應以票證搭車)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車時交付。
二、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、票價及票號,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票。
三、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,起訖站名、班車時間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四、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(期限)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。
五、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六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(一)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孩童優待票之規定:
(二)學生月票之規定:
一、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起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二、如遇票價調整,應補或退票價差額。
三、無記名票證如需變更使用辦法,將於公告一週期滿後實施。
四、旅客辦理退票時,不對號之車票,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不扣手續費。對號之車票,應在開車三十分鐘以前辦理。國道客運「台北–新竹」線定期票在有效期限內辦理退票時,扣除已使用張數金額(以全票計費,不予折扣)。月票在有效期限內或逾期6個月內,均可辦理退票。並依下列標準酌收工本費:
五、旅客下車時,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。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,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:
六、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一、身患傳染病者。
二、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三、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四、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物品。
五、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:
一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拉鈴。
二、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三、車廂內禁止吸菸。
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一、班車行駛之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二、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二、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,體積最大以一五○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車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三、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,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,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 發給辦法」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。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前項因故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責損害賠償責任。
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,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